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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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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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30 第79期 学会秘书处编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
【编者按】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国庆日。本期《通讯》刊登特稿《新中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历程》以表庆祝。
新中国65年的语言文字工作历程
袁钟瑞
新中国建国伊始,1949年10月10日即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协会;1952年2月5日,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成立;1954年11月,作为国务院直属机关之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正式成立。其间,上海、天津等地相继成立了文字改革工作机构。
1955年10月15日到23日,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任务是通过《汉字简化方案》和推广普通话的决议;同月25日到31日,中国科学院在北京召开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会议通过了《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决议》。这两个会议是全国性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简化汉字的热潮开始的标志。
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成立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1月31日,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推广普通话的具体要求。
国务院发布的《汉字简化方案》和《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中华全国总工会、文化部、铁道部、中央广播事业局、教育部、高等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陆续发出在所属系统推广普通话的指示,各类普通话培训班相继开办,以推广普通话为目的的方言调查在全国展开,各省市成立了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
1955年,国家公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56年国家公布《汉语拼音方案(草案)》。从1955年1月1日起,《光明日报》由原来的竖排率先改为横排,从1956年1月1日起,《人民日报》和全国地方报纸一律改为横排。从1956年1月国务院公布《汉字简化方案》起,全国的学校、报刊、教材陆续使用简化字;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发布《汉语拼音方案》。《方案》实行拉丁化、音素化、口语化,正式取代了沿用40多年的“注音符号”;1965年1月,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统一了以往混乱的汉字字形;4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简化字总表》。
1958年1月10日,全国政协举行报告会,周恩来总理在会上做了题为《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的重要报告。他在报告中对文字改革的三大任务做了明确透彻的阐述。关于简化汉字,周恩来说:“汉字字形演变的总的趋势是简化。由于汉字难写,人民群众不断创造了许多简字。尽管历代的统治者不承认,说它们是‘别字’‘俗字’,简字还是在民间流行,并且受到群众的欢迎……文字改革委员会的工作,无非是搜集、整理群众的创造,并且经过各方的讨论加以推广罢了。”关于推广普通话,周恩来着重说明了推广普通话的政策,指出:“北京语音是个标准,有个标准就有了方向,大家好向它看齐。但是在具体推广和教学工作中,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的要求。”“推广普通话,是为的消除方言之间的隔阂,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关于《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说:“《汉语拼音方案》是用来为汉字注音和推广普通话的,它并不是用来代替汉字的拼音文字。”它的用处,就是给汉字注音、用来辅助推广普通话、作为各少数民族创造和改革文字的共同基础、帮助外国人学习汉语、用来音译外国的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音译中国的人名地名、编制索引等等。
在这个时期,教育部、文改会和语言研究所举办了9期普通话语音研究班,培训了学员1666人。这些学员后来都成为各地推广普通话的重要骨干。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教育部、文改会、团中央于还先后举办了4次大型的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各地涌现出一批推广普通话的先进地区,如山西省万荣县、福建省大田县等都是当年闻名全国的推广普通话先进县。
1966年起,全国进入“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时期,各项事业遭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推广普通话工作自然不能幸免。官方“推普”虽然停顿,但是普通话却因社会需要而得到客观上的蔓延,“大串联、大批判”以及随后的“上山下乡、五七干校”和“革命样板戏”使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空前的广泛传播,而简化字也随着《毛选》和“语录本”的巨量发行而得到空前的普及。这也算是一种黑色的历史幽默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各省市文字改革机构陆续恢复工作。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1986年1月,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社会主义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会议表彰了在文字改革和推广普通话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会议之前,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改名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成立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92年,国家语委将50年代确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加大了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力度。1986年起至20世纪末,国家语委与国家教委(后称教育部)陆续发出27份关于加强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对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实行普通话不合格暂不发给毕业证书的制度,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国家两委发布了面向师范院校、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评估指导标准,于90年代初对全国所有的中师、师专及大部分本科师范院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师范院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普遍开设了教师口语课,实现了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用字。从1994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按照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要求对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地涌现出一批普通话校园语言示范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社会用字治理是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之一。从1986年起,各省市开始对社会用字的混乱现象进行治理。国家语委先后在唐山、北京、厦门召开社会用字管理现场会,并对全国所有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社会用字情况和部分报刊的用字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经治理整顿和检查评估,社会用字规范率得到大大提升。
1992年,国家语委召开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95年国家语委在纪念文字改革和现代汉语规范化工作40周年大会上表彰了广州市市长黎子流等5位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工作优秀市长。1997年12月23日,第二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提出了在即将进入的21世纪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目标。会议表彰了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201个、先进工作者373名和优秀领导干部12名。
1994年10月,国家语委、国家教委与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并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从此,国家对教师、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施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1997年国务院第134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中宣部、教育部、国家语委等八部委联合成立全国推普周活动领导小组,国家语委印发开展全国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从此,每年9月份第三周,各地都开展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国家语委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家民委、人事部、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多次联合举办全国性普通话大赛,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联合举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竞赛。
新时期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除《宪法》(1982)外,《法院组织法》(1983修正)、《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义务教育法》(1986)、《行政诉讼法》(1989)、《民事诉讼法》(1991)、《教育法》(1995)、《刑事诉讼法》(1996修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都对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中,《地名管理条例》(1986)、《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93修正)、《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9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等也都对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指令性规定。国务院还先后下发10份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专门文件,国务院所属部委里还有12个部门规章载有关于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与此同时,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民政部等20多个部委都专门或与国家语委联合下发有关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文件。
新时期里,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陆续出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2年8月发布《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规定汉语拼音是拼写中文人名、地名和文献的国际标准;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0月国家语委重新发布《简化字总表》,同时宣布废止1977年发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所谓“二简字”)。国家语委与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联合发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与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现代汉语常用字表》(1988),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信息处理文本通信用编码字符集》(1988)、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等。
2000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语言文字工作带着庄重的历史使命,迈向新的百年。
21世纪第一天——2001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城市陆续制定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办法”,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这部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申宪法所说的国家推广普通话。这部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法律还明确规定普通话是国家机关的公务用语,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基本的播音用语,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法律还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处理好普通话与方言的关系、普通话与少数民族语言的关系、母语教学与外语教学的关系、规范汉字与繁体字的关系,构建和谐的社会语文生活。
抓好“一个中心”(以城市为中心)和“四大领域”(学校、党政机关、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行业),这就是新世纪语言文字的工作思路。
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的三项基本措施是: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就是对学校和城市提出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时限,制定量化的评估标准,并依据这些标准对城市的“四大领域”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
国家语委把全国城市分为三类: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中心市区为一类城市,一般省辖市和地区(州、盟)行署所在城市的中心市区为二类城市,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为三类城市。规划一类城市于2003年左右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应用基本规范”,二类城市于2005年左右、三类城市于2010年以前实现这个目标。1999年,教育部和国家语委颁布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目前,全国所有一类城市、80%的二类城市和50%的三类城市已经达标。
学校是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世纪以来,教育部、国家语委又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并在修订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里增加了“说话文明,讲普通话”的要求。
对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了“三纳入一渗透”的基本要求,即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活动中”。经过10年努力,各地涌现出大量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校。同时,也涌现出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级规范汉字书写示范校。
2012年,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正式纳入国家教育督导指标体系。
2012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2012-2020年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即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2013年起,国家语委启动“中华经典资源库”建设工程,将古今优秀的文学经典作品以诵读、书写和讲解的形式保存起来,供全社会学习和传承。
新世纪以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取得新成果,先后出台《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2)、《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2003)、《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2006)、《汉字部首表》(2009)、《标点符号用法》(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011)、《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2011)、《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等。2013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
近年来,海峡两岸语言文字界增进了交流。《两岸常用词典》已经出版。
(本文选自北京市语委办组编的《语言文字工作基础知识》,该书将于近期内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