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字,虽不常用,但基本人人认得。这个字除了用于姓氏外,组词多为“阎王爷”、“阎王债”、“阎罗殿”等称谓,其它用法当今则不多见。
令笔者不解的是,曾见过有的阎姓人士在署名时,不写“阎”字却写作“闫”,大概认为用“闫”替代“阎”字已约定俗成。这个“闫”,电视字幕上也曾出现,电脑字库中也有收存,客观上助长了这个“约定俗成”。那么“闫”究竟是否“阎”字的简化字呢?
经查阅《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7月修订第三版商务印书馆出版)“阎(❷閆)”字条目,其释义为: yán ❶ <书>里巷的门。❷(yán)姓。根据该词典凡例,“阎”字条目中加括号附列在正体之后的异体字(包括繁体)“閆”,只适用于该条目中的个别意义,也就是第二个释义,即“❷(yán)姓”。那么可知,“閆”字作为姓氏,应是“阎”的异体字,并没有简化为“闫”。
再查阅《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缩印本)“閆”字条目,其释义仅表示为:“同‘閻(阎)’。” 而查“阎[閻]”字条目的释义是:㊀(yán盐) ❶巷门,亦即指里巷。❷春秋晋地。❸姓。 ㊁(yàn)通艳。从《辞海》给出的“阎[閻]”字条目来看,“閻”字是“阎”字的繁体无疑,而“閆”字既然“同‘閻(阎)’”,应该是“阎”和“閻”的异体字,只是《辞海》似乎比《现代汉语词典》更宽容些,并没有强调“閆”只用于姓氏。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辞海》中“閆”字也没有简化为“闫”。
我国《简化字总表》首次发表是在1964年5月,同时附有《〈简化字总表〉说明》。在《简化字总表》中,第一表为“不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第二表为“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所收简化字中含有“门[門]”字 ;第三表为“应用第二表所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其中“门”字偏旁部分包括“阎[閻]”在内共收入68个简化(及繁体)字,里面并没有“闫[閆]”字。《简化字总表》的附录是从《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摘录出来的39个“习惯被看作简化字”的字以及46个“停止使用的异体字”,这里也没有收入“闫”和“閆”。
在《〈简化字总表〉说明》中有这样一段文字:“第三表所收的是应用第二表的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为偏旁得出来的简化字。汉字总数很多,这个表不必尽列。……为了适应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按照这段文字理解,未收入第三表的“閆”字,“一般应该同样简化”为“闫”,似乎也顺理成章了。
1977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在该草案的第一表“(1)不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里,“阎”字简化为“闫”也列在其中。这是“闫”以“阎”字的简化字的名义首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该草案共收入简化字853个,简化偏旁61个,精简汉字263个,公布后曾一度出现了社会用字极不规范的混乱现象。
1986年10月国家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同时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作出《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该说明开宗明义:“为纠正社会用字混乱,便于群众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64年编印的《简化字总表》。”该说明介绍,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只对原《简化字总表》中的个别字作了调整,指出“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以利应用”,郑重宣布“《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废止”, 明确要求“社会用字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凡是在《简化字总表》中已经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应当用简化字而不用繁体字;凡是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简化字,包括《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简化字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简体字,都是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停止使用。”
笔者认为,《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不仅否定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全部内容,也否定了本文前面曾引用的《〈简化字总表〉说明》中的那段文字。这样,“阎”字简化为“闫”就不再成立,而原来看似顺理成章的“閆”字“一般应该同样简化”为“闫”,也站不住脚了。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
1、汉字的简化字必须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符合《简化字总表》标准的“简化字”都是不规范的,应当停止使用(书法艺术作品除外)。
2、“阎”字,是由“閻”字简化而来;“閆”作为姓氏,是“閻”和“阎”的异体字,它并不简化为“闫”; “闫”属于不规范的“简化字”,应当停止使用。
引用《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中的一段话作本文的结尾:“希望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多做宣传,采取各种措施,引导大家逐渐用好规范的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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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文中三、四自然段中先后出现七个小方块“❶”,可能是电子邮件传输缺陷所致,该七处方块实际应为圆形黑底反白的数字,按顺序依次为:2、1、2、2、1、2、3,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