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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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第76期 学会秘书处编
“表外字不类推简化”不是国家的政策
苏培成
当前,国家语委正在宣传、贯彻国务院批准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这时出现了“表外字不类推简化”的杂音。为了分清是非,下面简要回顾一下偏旁推简化的历史:
为了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4月国家语委批准《规范汉字表》研制课题立项。研制《规范汉字表》必然涉及简化字问题。2002年6月,课题组在安徽大学举行了简化字问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的《纪要》说:“会议对简化字的类推问题基本达成共识,即不赞成无限类推,主张应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这里说的“将类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后来人们叫做“有限类推”。2007年8月发布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里说:“《规范汉字表》发布后,表外的字一律不再类推。” 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载《中国教育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里说道:“根据国务院1986年‘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类推简化。”这表明《规范汉字表》课题组决定用“有限类推”代替《简化字总表》里的“无限类推”。在征求来的意见中,就包括对这种改动的反对声音。2011年2月发布的《<规范汉字表>研制报告》说:“对表外字的类推,暂时不做规定,有待通过汉字应用实践逐渐形成规范。”从上述文件中,不难看出“有限类推”论在后退。
可是正当我们学习上述两篇文件认真贯彻《通用规范汉字表》时,却听到了杂音。我说的杂音是指在由《通用规范汉字表》课题组编写的《<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商务印书馆2013年7月版,以下称《解读》)中,仍在宣传已被《<通用规范汉字表>说明》删去的“今后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规定。《解读》的45页大段引用了《简化字总表》有关类推简化的论述,可是偏偏删去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这样一句重要的话。这不是严肃的科学态度,这种办法并不能支持“表外字不再类推简化”的主张。《解读》还引用国务院1986年批示里“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话作为反对无限类推的根据,这是对国务院批示的曲解。我们看到在《通用规范汉字表》里面就出现了“闫、钅仑、兆页”等226个《简化字总表》里没有的偏旁类推简化字。这说明课题组是知道国务院1986年批示指的是什么的。否则一下子冒出226个新简化字,岂不是跟国务院的批示大唱反调了吗?
下面我们说明有限类推简化的危害性。第一,如果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原则,《总表》里将有“釾喎鐥钁掆礆紬鰌讅殨鋩”等31个繁体字被恢复。我们还记得在2009年发布的《字表》(征求意见稿)里,课题组曾提出要恢复6个繁体字,结果遭到民众的反对,不得不收了回去。这次换了个说法,以“表外字不再类推”为名,一下子就恢复了31个繁体字。请大家想一想:国务院什么时候同意过恢复繁体字?《解读》这样做不是公然违反现行的国家语文政策吗?第二,执行“表外字不再类推”的做法,在辞书里和文本里必然要出现同一个偏旁的字有的简化有的不简化的“怪胎”,如“笠鳥鸠”,两个字里的“鳥”一繁一简。“【魚甫 魚比】古之海鳐鱼。”其中的“鳐”简化,“魚甫 魚比”不简化。几十年汉字规范化的成果将丧失殆尽。第三,广大的汉字学习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根本无法记住哪些字是表内的哪些字是表外的。这将给广大民众和对外汉语教学增加极大的负担和混乱,必将招致群众反感。这和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以民为本”的方针背道而驰,并有可能影响维稳的大局。有关领导部门对这些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解读》为“表外字不再类推”找到三条理由。一条是国务院在
与《通用规范汉字表》有关的国家政策是国务院2013年6月5日《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说明》。凡是与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规定抵牾的,都不是国家政策。课题组只是一个科研小组,没有行政职能。它无权向公众发布“表外字不再类推”的观点,更无权把这个已被国务院删去的观点拿到培训班去宣讲,向社会散布。